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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毛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达胜,陈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毛达胜,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郊区。被执行人陈德才,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毛达胜与陈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才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