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毛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达胜,陈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毛达胜,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郊区。被执行人陈德才,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毛达胜与陈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才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