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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文利与赵福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岗,马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岗,又名赵福刚、赵报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利,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姬国群,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马文利与赵福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福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福岗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和,被上诉人马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姬国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四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张卫芳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