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敏与被告王大文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