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建强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3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建强,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13年4月任沾化县供电公司安监部主任,2013年4月至案发任沾化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主任,住沾化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沾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建强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沾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强构成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沾化县人民法院(2014)沾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沾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青审判员 张耀伟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