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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海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葛根苗与陈旭初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初,葛根苗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根苗。上诉人陈旭初为与被上诉人葛根苗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陈旭初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旭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青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