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可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婷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