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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