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