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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中电变压整流器厂与唐安加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电变压整流器厂,唐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电变压整流器厂,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贾继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安加。上诉人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合同法》第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相关批复,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出借人住所地,即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3号,该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户县辖区,因此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本案贷款方为西安中电变压整流器厂,其住所地位于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3号,属陕西省户县辖区,故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确认管辖权不当,其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冬审 判 员  张 鸿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 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