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尼玛降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尼玛降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14号罪犯尼玛降泽,男,生于1968年3月2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6日以(2000)甘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尼玛降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阿中刑执字第0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阿中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2013)德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尼玛降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尼玛降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尼玛降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玛降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