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顺焕与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焕,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王顺焕。委托代理人:林孟晓、林怡婧,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站南商城C幢主楼四楼(1-4间)。法定代表人:何恩来。委托代理人:孙国敏,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焕与被告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焕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焕撤回对被告温州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王顺焕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项高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