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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温楠与杨俊松、马吉惠、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楠,杨俊松现住绥化市,马吉惠,王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温楠,现住绥化市。被申请执行人杨俊松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马吉惠,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小川,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楠与被执行人杨俊松、马吉惠、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吉惠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温楠人民币630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人温楠负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红岩执行员  罗四方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