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佳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于2013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孩李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并有抽烟、喝酒、赌博的恶习。二人经常因此发生争吵,被告屡教不改。在女儿出生后,被告变本加厉,经常与原告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回到娘家,至今仍在娘家居住,已经13个多月。现二人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16000元;3、共同财产价值40000元依法分割;4、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5、被告给予原告生活扶养费10000元;6、被告给予原告及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补偿10000元;7、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年龄尚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女方抚养更适宜。我方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40000元不存在。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与法律及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扶养费,由于原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女儿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补偿100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和女儿在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付了3000元,是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去接也不回,并不是被告没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原告的陪嫁她都已经拿走了。诉讼费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被告同意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原告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3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孩李某甲。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16000元;3、共同财产价值40000元依法分割;4、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5、被告给予原告生活扶养费10000元;6、被告给予原告及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补偿10000元;7、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并育有一女,但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女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李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应依法给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且被告亦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每月探视孩子一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价值40000元的共同财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生活扶养费1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确需帮助,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原告及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的补偿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甲由原告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李某某每月探视李某甲一次。三、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 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