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奎与段左建,段州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段州文,段左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黄奎,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州文,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左建,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与被告段州文,被告段左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奎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黄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