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秀扬与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查封房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扬,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胡秀扬被执行人: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泰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卫平、董芳颖、赖敏红、蔡晶晶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晶晶在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89号兰亭熙园1栋1单元17层3室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89号兰亭熙园1栋1单元9层5室有房屋两套,现申请执行人胡秀扬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晶晶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89号兰亭熙园1栋1单元17层3室的房产,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89号兰亭熙园1栋1单元9层5室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