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送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贵才与谭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才,谭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徐贵才。委托代理人刘发忠,仪征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宏武,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才与被告谭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被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贵才的起诉。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