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洪利,村主任。上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告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以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民事起诉书中未加盖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公章。马洪利担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起诉人不具备民事起诉书中列明的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对起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5日进行换届选举,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依法产生之前,马洪利的任期并未终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依法民事起诉书中必须加盖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马洪利自2011年12月22日担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至2015年1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其三年任期已届满。故,起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书不符合民事诉状的要求。原审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