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洪某与马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马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洪某,女,汉族。被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马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