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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洪某与马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马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洪某,女,汉族。被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马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