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仲撤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仲撤字第6号申请人: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玉亮,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秋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斌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267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远景公司委托代理人曲玉亮、苏秋燕,被申请人正元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远景公司诉称,仲裁庭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仲裁庭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对应当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没有认定。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请求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267号裁决第一项及由申请人承担仲裁案件受理费的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正元公司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问题,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审理查明,2012年5月,远景公司与正元公司签订《渤海物资大厦地下室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承包协议》,约定远景公司将渤海物资大厦地下室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任务承包给正元公司施工。协议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包干造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正元公司只施工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造价1784000元。工程于2012年5月18日开工,远景公司委托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2012年7月22日工程竣工,已超过约定工期。山东倍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正元公司提交的竣工报告书上盖章签字认可,该项工程已交付使用。远景公司支付给正元公司工程款946408元,尚欠837592元。仲裁庭认为,远景公司与正元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正元公司已经完成约定的基坑支护工程,远景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正元公司要求远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37592元。对于远景公司的反请求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其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该工程已经其委托的监理公司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其也没有申请质量鉴定,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反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延误工期产生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为8920元。因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支付余款的条件已成就,故远景公司关于因工程尚未验收合格10%余款不能支付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缴纳税款的证据,对其关于代扣税款的主张,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决:远景公司支付正元公司工程款837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2150.6元;正元公司支付远景公司违约金8920元;驳回双方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正元公司承担2731元,远景公司承担15479元。反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正元公司承担197元,远景公司承担14125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远景公司主张本案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对涉案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应予撤销。但是,申请人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本院在审查中也未发现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裁字第267号裁决书第一项及由申请人承担仲裁案件受理费的裁决内容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远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