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盐行初字第2号原告: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宁村。法定代表人:郑市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永坚,该局局长。原告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大宁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连平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人民陪审员  潘永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