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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仝晓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刘炳强,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路缘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