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53号原告任某某,男。被告何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对原告任某某拒不到庭的行为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