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孟庆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纪文,孟召文,牟长发,白红峰,金庆明,孟庆军,赵国峰,薛宝全,赵国强,杨林,鲍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有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纪文被执行人孟召文被执行人牟长发被执行人白红峰被执行人金庆明被执行人孟庆军被执行人赵国峰被执行人薛宝全被执行人赵国强被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鲍焕文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克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孟庆军、金庆明、白红峰、牟长发、孟召文、李纪文、薛宝全、赵国强、杨林、鲍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李纪文等11人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抵顶贷款,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