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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倪汤贤与徐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汤贤,徐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839号原告:倪汤贤。被告:徐桂英,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汤贤诉被告徐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汤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