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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良与李安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李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郭良,男,196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秋月,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良,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与被告李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良负担200元,被告李安良负担155元。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