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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长安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长安,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军,市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永,男,该政府法制办干部。上诉人张长安因诉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安在行政起诉状中所列被告虽为西安市人民政府,但在一审庭审中却坚称被告为市政府市长董军,要求纠正市政府市长董军行政不作为行为,并对其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经法庭给其释明市政府市长董军不是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并且告知错列被告应当变更的情况下,上诉人张长安仍拒绝予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长安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肖宏果代理审判员  徐 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