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郑和君与刘子寒、刘彦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和君,刘子寒,刘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郑和君。被申请人:刘子寒。被申请人:刘彦强。2015年3月24日13时至14时,申请人郑和君驾驶电动三轮车带着齐小朵沿周蠡路由北向南行至蠡县曲堤庄路口时与被申请人刘子寒驾驶的被申请人刘彦强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沿曲堤庄村内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周蠡路口右转弯时,与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申请人郑和君及乘车人受伤。申请人郑和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子寒驾驶的被申请人刘彦强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子寒驾驶的被申请人刘彦强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江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