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5号办公楼241室。法定代表人韩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祖山岭,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方,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法定代表人魏日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3.5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8123.5元,由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远宝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