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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门楠与刘万林、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楠,刘万林,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楠,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高建超,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林,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威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法定代表人付双祥,经理。上诉人门楠因与被上诉人刘万林、威远县镇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门楠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门楠于2015年4月2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门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门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敏审 判 员  关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茜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