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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代永刚与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永刚,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代永刚。被执行人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德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常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永刚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福执行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德福名下的房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常德福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冻结被执行人辽源市升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开发压拆迁补偿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即也提供不出具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能力时即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