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齐垂发、王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齐垂发,王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李国强,男,汉族,1983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齐垂发,男,汉族,1966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晓云,女,汉族,1967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齐垂发、王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强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劲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