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颜亚玲与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亚玲,郁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颜亚玲,居民。被告郁丽华,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原告颜亚玲诉被告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亚玲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