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颜亚玲与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亚玲,郁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颜亚玲,居民。被告郁丽华,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原告颜亚玲诉被告郁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亚玲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