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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晓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申晓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宋家塘。负责人杨华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运灯,系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晓赞,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晓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