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钮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国强,钮志明,蔡菊珍,姚懂良,吴建中,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宇磊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573号申请执行人钮国强。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执行人钮志明。被执行人蔡菊珍。被执行人姚懂良。被执行人吴建中。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七庄村。投资人钮志明,厂长。被执行人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太平桥村。法定代表人姚懂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七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建中,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宇磊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3.4.15组。法定代表人唐新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钮国强与被执行人钮志明、蔡菊珍、姚懂良、吴建中、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宇磊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22420元及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46624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钮国强与被执行人钮志明、蔡菊珍、姚懂良、吴建中、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宇磊家纺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蔡菊珍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厂房机器设备及被执行人钮志明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尊龙苑11幢302、402室均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姚懂良名下六套房产正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吴建中、吴江市豪大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吴江金东纺织品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另案已评估拍卖成交,本案已分配得款437819.58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执行财产。以上被执行人均涉及案件较多且数额巨大,本案暂程序终结,待将财产处理完毕后统一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查明财产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坤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