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小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与蔡卫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蔡卫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小字第08号原告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花溪区小河浦江路229号金竹苑A栋1层10号。法定代表人:李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祥,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蔡卫雪。原告万龙公司与被告蔡卫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媛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龙公司委托代理人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卫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龙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进行销售,原、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进行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4698.80元,被告并写下《对账单》进行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于2015年2月12日还款2000元,剩余货款尚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2698.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卫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万龙公司与被告蔡卫雪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于2014年9月26日对账,并签写了《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对账单》,双方均认可截止于2014年9月23日被告蔡卫雪欠原告万龙公司货款14698.8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元,尚欠12698.80元未支付。为追索欠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另,审理中,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98.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万龙公司与被告蔡卫雪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明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698.80元,被告亦在对账单上签字对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货款,剩余10698.8元尚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69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蔡卫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卫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0698.8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万龙轮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蔡卫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先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