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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巩红霞与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红霞,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巩红霞,女,1960年2月10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中华东路恬梦圆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身份证号:6104021960********。被执行人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国润翠湖*期*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池军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巩红霞与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巩红霞货款人民币21093元及利息540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龙门鱼府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218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