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盛涛、陈树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涛,陈某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涛,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奕、曾锦莹,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然,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及辩护人王文奕、曾锦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涛及父亲陈某远、大兄陈某炜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华富市场内因摊位问题与郑某弟发生纠纷,郑某弟的兄长郑志某闻讯赶到现场,持一根两节棍殴打陈某远头部并使其受伤。被告人陈某涛及兄长陈某炜见状遂与郑某弟一方打斗,双方随即被围观的群众劝退。被告人陈某涛在送陈某远到医院治疗的途中打电话给林瑞徒(另案处理),让林瑞徒前来帮忙打架。林瑞徒又纠集被告人陈某然一同前往,二人携带一把土枪、驾驶摩托车赶到华富市场。被告人陈某然伙同林瑞徒在华富市场内公然持枪寻找郑某弟一方人员,后二人在陈某涛母亲的劝说下离开现场。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陈某远头顶部创口属轻微伤;郑某弟双眼部挫伤、鼻骨骨折及右第5掌骨骨折,属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的供述,被害人郑某弟的陈述,证人陈某远、陈某中、许某聪等人的证言,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被告人陈某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陈某涛不是累犯。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涛及父亲陈某远、大兄陈某炜在澄海区广益街道华富市场内因摊位问题与郑某弟发生纠纷,郑某弟的兄长郑志某闻讯赶到现场,持一根两节棍殴打陈某远头部并使其受伤。被告人陈某涛及兄长陈某炜见状遂与郑某弟一方打斗,双方随即被围观的群众劝退。被告人陈某涛在送陈某远到医院治疗的途中打电话给林瑞徒(另案处理),让林瑞徒带“家伙”前来帮忙打架。林瑞徒又纠集被告人陈某然一同前往,二人携带一把土枪、驾驶摩托车赶到华富市场。被告人陈某然伙同林瑞徒在华富市场内公然持枪寻找郑某弟一方人员,后二人在陈某涛母亲的劝说下离开现场。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陈某远头顶部创口属轻微伤;郑某弟双眼部挫伤、鼻骨骨折及右第5掌骨骨折,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涛于2007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200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涛当时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郑某弟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5月23日19时左右,他在澄海区华富市场门口与陈某远、陈某涛、陈某炜父子三人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双方在打架过程中,他用二节棍打到陈德远的头部,陈某涛拿一把铁锤打中他的右手掌,并打了他背部等部位,后被周围群众劝开。过后,他站在市场门口,就有人叫他快跑,他在逃跑的过程中有听到后面的“嘭”的一声。随后他被送到汕大附属二医院治疗。2、证人陈某远、陈某炜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5月23日,陈某远父子在澄海区华富市场门口与陈某生他们父子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陈某远被陈某生的儿子用二节棍打到的头部,后被送住澄海华侨医院治疗。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5月23日,陈某远父子在澄海区华富市场门口与陈某生他们父子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陈某远被陈某生的儿子用二节棍打到的头部,后被送住澄海华侨医院治疗。过后,有另外二位男青年开一辆男庄摩托车过来,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青年拿枪朝天空开了一枪,这二位男青年开枪后就驾摩托车离开。男青年拿的枪像鸟枪一类的形状,大概有五、六十公分长,这二位男青年她不知道他们的名字。4、证人陈某中、许某聪、陈某源、黄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5月23日,陈某远父子在澄海区华富市场门口与陈某生他们父子因争摊位发生纠纷。双方在打架结束后。一会儿有一名男子拿一把枪到现场,被周围群众拦开,但那名男子不肯,朝天开了一枪,随后坐摩托车离开。5、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陈德远头顶部创口属轻微伤;郑某弟双眼部挫伤、鼻骨骨折及右第5掌骨骨折,属轻微伤。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的经过。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反映案发现场的情况。8、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反映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被害人互相辨认的情况。9、本院(2007)澄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揭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涛于2007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200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涛当时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10、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然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涛前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在其未满18周岁之前的犯罪,依法在本案的犯罪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涛在本案的犯罪系累犯的起诉不当,予以改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涛、陈某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涛在本案不构成累犯的辩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光辉审判员 林焕生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