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干坝塘利民小组白沙坡。经营者陈金良。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7号1幢1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诉被告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33.6元,减半收取9467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诚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