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余金勇与杨加川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勇,杨加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勇,男,1970年9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杨加川,女,1957年9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余金勇与被执行人杨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加川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金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余款76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付38000元,2015年11月2日付3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