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永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永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剑桥公社E座12A08室。法定代表人:赵永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楼燕,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杜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杜永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准予杜永杰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杭州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杜永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