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与戴贵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戴贵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被告:戴贵友。原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广网络公司)与戴贵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广网络公司的负责人刘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贵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广网络公司诉称:2013年9月23日,其公司将其位于叶集南海路的门面房4间租与戴贵友,租赁期5年,前三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后2年租金为每年6万元,双方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戴贵友仅支付了一年租金,后便与其公司失去联系,为此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交还房屋,并由戴贵友支付下欠房租费。原告安广网络公司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二、限期缴纳房租告知书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拖欠房租费的事实;三、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系合法经营。被告戴贵友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通过庭审调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辩论意见,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9月23日,安广网络公司将其位于叶集南海路的门面房4间租与戴贵友,双方约定租赁期5年,前三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后2年租金为每年6万元,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全年租金,双方并就以上内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戴贵友仅支付了一年租金,后于2014年2月与安广网络公司失去联系,且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安广网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并要求戴贵友自2014年10月起支付下欠房租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安广网络公司与被告戴贵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费;由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与戴贵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戴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还租赁房屋;三、戴贵友按每年5万元租金计算付给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租金,自2014年10月起至交还房屋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戴贵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