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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异议人高同播加工合同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同播,邢台索坤电暖气制造有限公司,申建军,谷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高同播,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在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索坤电暖气制造有限公司,现在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路会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申建军,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在邢台市桥东区。第三人谷兆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在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同播与被执行人邢台索坤电暖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同播申请追加邢台索坤电暖气制造有限公司原股东申建军、谷兆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高同播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戴树立审 判 员  樊志平人民陪审员  解涛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