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芳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朝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