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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阚继祥、曾宪德工伤认定��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阚继祥,曾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杨明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庆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明,该局工伤认定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阚继祥,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审第三人:曾宪德,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放弃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德东方富瑞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