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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洪庆与段云彪、刘启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庆,段云彪,刘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庆,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段云彪,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启坤,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于家村2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庆与被执行人段云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