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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欲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