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欲与被告周某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