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振亮与韩明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亮,韩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亮,农民。被执行人韩明泉,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振亮诉韩明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