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振亮与韩明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亮,韩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亮,农民。被执行人韩明泉,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振亮诉韩明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