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龚立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铁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立兰,梁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龚立兰,女,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梁铁成,男,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林镇。申请执行人龚立兰诉被执行人梁铁成特殊程序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督字第3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督字第32号支付令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