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玉宝与杨玉虎物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宝,杨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宝,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玉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一中民终字第3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玉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存被执行人杨玉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杨玉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