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费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