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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费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